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文日期: 2024-03-12 18:16:31 生成日期: 2024-03-12 18:16:3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城市管理局(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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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城市管理局(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

发表时间:2024-03-12 18:16信息来源:萧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者:城管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县城市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防洪、城市照明、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自行车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审批。

三、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四、负责城市广场、水域(河道、水塘)、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相关行业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市政基础设施的占用、挖掘审批等工作。

五、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七、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

八、负责城市生产生活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数字化”、“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涉及城市管理的新建、改建项目、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违规搭建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城市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的;向城镇规划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禁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

7.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8.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1.省、市、县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处。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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