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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行政规划
发文日期: 2020-12-29 10:52:46 生成日期: 2020-12-29 1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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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宿州市生态环境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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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宿州市生态环境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29 10:52信息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萧县分局作者:办公室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宿环函2020〕174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环评

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

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第9号令)、《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安徽省生态环境于印发<安徽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0〕56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宿州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张丽君      

电话:0557-3911023   0557-3030637

邮箱:1149142553@qq.com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

 

 

 

 

 

 

 

宿州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第9号令)、《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 48)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环评放管服工作推进视频会议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坚决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由市级组织审查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跟踪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比照落实,下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

复核对象。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本级(合所辖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复核。复核中,对重点区域、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冶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环环评〔2020 48号文所列四种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相互抄袭、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

(三)环评技术单位管理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住所在我市或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技术单位开展抽查,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对涉及举报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评技术单位管理情况常规抽查,检查对象尽可能不重复。

检查内容。环评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档案管理情况技术力量与所承担环评业务的匹配度等。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本级(合所辖分局)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进行抽查。各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审批科、大气科、水科、土科、监测科配合

(五)环境影响登记表合法合规性抽查
检查对象。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对本辖区内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进行检查,对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进行抽查。各分局对本辖区内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进行自查。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发证登记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大气科、水科、土科、监测科配合。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按照《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职责分工。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牵头,监测科、审批、局技术组配合。

三、组织方式及安排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和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随机监管与靶向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能。

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对象,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依托全国环评信息联网平台,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环评技术单位管理情况检查。依托全国环评信用平台,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检查对象,以现场检查为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依托全国环评信息联网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环境影响登记表合法合规性抽查。依托全国环评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通过大数据系统开展排污许可全覆盖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靶向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集中复核与反馈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证登记质量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结果处理

()依法依规处理。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编制机关、环评技术单位等,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强化信息公开。加强信用管理,相关结果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构建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机制,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环评是约束项目和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排污许可是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及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靶向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坚持分类管理。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法严惩与正向引导相结合,根据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大小,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环评技术单位管理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环评登记备案合法合规性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及执行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

 ()开发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37月以来国家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跟踪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结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案、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

复核对象。各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石化、交通运输、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数量。全年不少于120份。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次抽取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少于30份。

复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环环评〔202048号文所列四种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相互抄袭、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的方式抽取复核对象通过非现场工作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

()环评技术单位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住所在我市或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技术单位。

检查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总数不少于15家,对住所在我市或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技术单位开展抽查。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对涉及举报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检查内容。对照《监管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对其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质量控制、委托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以及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环评信用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现场工作。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必要时靶向检查。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由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交通运输、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地方政府承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搬迁计划等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检查形式。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日常执法监管。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和我市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审批科配合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检查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总数不少于100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连法行为。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环评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全市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情况,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检查数量。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每年抽查1次,每次不少于30张。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检查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发证质量,包括分类准确性及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

检查形式。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排污费(税)征收、大气强化督查企业库、生态环境投诉、生态环境执法等数据,对各市固定污染源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情况进行抽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采用集中复核和反馈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

职责分工。审批科牵头,监测科、大气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技术组、信息中心配合。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全市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按照《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市三个全覆盖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

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监测科、审批科、局技术组配合。

三、工作要求

()统筹开展有关工作,视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要求,集中安排涉及赴各地的现场检查指导。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请相关牵头部门2021620日和2021121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审批科汇总。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