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决定对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老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
虎山北路以东,一中操场以南,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界限图为准。
三、征收机关
萧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
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详见《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期限
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本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
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虎山北路以东,一中操场以南,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界限图为准。
二、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
三、签约时段
在征收期限内,分两个时段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一时段:自征收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20日内;
第二时段:自征收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21-30日内。
四、房屋价值评估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情况,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项目指挥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否则,视为认同评估结果,不再受理申请复核。
(三)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应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认定
征收机关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城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在征收范围内项目指挥部公示栏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一)房屋补偿范围认定。
1.予以补偿的建筑。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上有标注的;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上未标注,但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
2.不予补偿的建筑及附属物。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上未标注,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室内外突击装潢装修装饰的附属物。
(二)房屋用途认定。
1.住宅。在征收范围内三等砖木以上结构,未被认定为商业的予以补偿的建筑,包括:(1)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后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连续经营不满10年的;(2)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3)建设手续齐全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4)在居民区内,改变住宅结构和用途,用作经营、生产、加工和养殖的。
2.商业。包括:(1)持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商业用途的(权属证明与产权人档案、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产权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2)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建筑(住改商),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
六、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1.对于认定为予以补偿的建筑,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按照住宅和商业给予相应补偿和安置。
2.按照先丈量、先签约、先搬迁且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征收房屋10%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结算;超出10%-20%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优惠价结算;超出20%以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据实结算。安置房面积小于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经本人申请,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且在第一时段内积极配合签订协议的,根据实际征收面积,可以就高选择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超出人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据实结算。
4.签订协议后,若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进行追加。
5.对于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6.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有显示的国有土地上单门独院住宅院内闲置空地及有效宅基地证上载明面积减去建筑占地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模式,其中:
1.货币化补偿。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安置。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住宅或商业面积1:1在该区域内安置。
七、过渡费、搬迁费与补偿费
(一)过渡费。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过渡费。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按照相关规定增付,直至通知上房止。
(二)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三)补偿费。被征收人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签约后,一次性补偿到位。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现行补偿文件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与优惠政策。
1.对于认定为予以补偿的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用房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或者给予予以补偿面积1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用房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或者给予予以补偿面积3%的奖励。
2.积极配合奖励。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筑及附属物,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且在第一、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一定的助拆费。
(1)对于2013年2月19日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萧政发〔2013〕5号)发布之前建设的且符合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的,给予面积折算50%的奖励;在第二时段签约的,给予面积折算20%的奖励;对于2013年2月19日之后建设的房屋,在规定签约时段内积极配合签约的,分别给予50~3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
(2)征收范围确定后,院(室)内外突击装潢装修装饰附属物,积极配合并在第一时段签约搬迁的,给予不高于投资成本的材料助拆费;征收范围确定后,院落保持原始状态且院(室)内外无突击装潢装修装饰附属物,积极配合并在第一时段签约搬迁的,给予予以认可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对于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征收机关将依法履行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和优惠。同时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筑及其地上附属物,由建设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则依法强制拆除。
2.对于已签订协议但在规定的征收期限结束后仍未交房的,未搬离的物品由征收实施单位暂时集中保管。
3.对于虚报住改商经营年限的,经查实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权属证明与产权人档案、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产权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嘱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现场征收指挥部书面报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损失。
(五)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将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从房屋补偿款中扣除执行费和强制拆除房屋支出。
十、附 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