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决定对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加快老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
虎山北路以东,一中操场以南,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界限图为准。
三、征收机关
萧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
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详见《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