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日期: 2021-07-16 17:13:06 生成日期: 2021-07-16 17:13:0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萧政秘〔2021〕29号
名  称: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
词: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1-07-16 17:13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作者:王继刚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决定对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加快老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

山北路以东,一中操场以南,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界限图为准。

三、征收机关

萧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

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详见《葡萄酒厂家属院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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