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2.事项简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辅助器具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办理材料:(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2)发票、费用明细;(3)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4.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结果送达:现场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8.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9.办理机构及地点:萧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萧县凤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
大厅13号工伤保险窗口
10.咨询查询途径:0557-5062889
11.监督投诉渠道:0557-503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