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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合同备案
发文日期: 2024-03-07 18:47:28 生成日期: 2024-03-07 18:47:2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词:

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4-03-07 18:47信息来源: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者:住建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目录清单名称: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341017033000

 

服务对象:自然人

 

实施编码:12341322486046155W4341017033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B8房管类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无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所属部门:萧县房地产管理局


 

 

所属区划:萧县

 

实施主体:萧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县级

 

办件类型:即办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是

 

划分标准:市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县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否

 

预约渠道:电话预约(0557-5022255)、预约地址(行政大道与龙凤大道交叉口房管局)、预约网址(http


 

 

://s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公租房申请表

 

结果样本:公租房申请表.doc

 

结果领取方式: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投诉方式:0557-2230597

 

咨询方式:0557-2230989

 

审查标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 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  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  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  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  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


 

 

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 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  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  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  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条件: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1.受理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政策规定进行比对,提出意见。  2.审核人员对受理人 比对结果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人员针对审核人员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决定意见。  4.办结/ 送达工作人员及时将决定人意见反馈申办单位。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受理

 

 

0.2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王梅

 

 

保障办受理 

申办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应当记

录申请事项。  一次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允许申办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受理 人根据申办材料按规定进行比对办

理提出意见。

审查

0.3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王海英

保障办审查 

对受理人比对结果意见进行审查,

签署意见。

决定

0.3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从磊

保障办决定 

对审查人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 决定。

办结

0.2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王梅

保障办办结 

及时将决定结果反馈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