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萧县人民政府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办事指南 > 自愿退出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自愿退出
发文日期: 2024-03-07 18:50:08 生成日期: 2024-03-07 18:50:0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保障性住房自愿退出申请指南
词:

保障性住房自愿退出申请指南

发表时间:2024-03-07 18:50信息来源: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者:住建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目录清单名称: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341017033000
服务对象:自然人
实施编码:12341322486046155W4341017033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
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萧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B8房管类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无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所属部门:萧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区划:萧县
实施主体:萧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县级
办件类型:即办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
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
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
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
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
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
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
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是
划分标准:市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县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是
预约渠道:电话预约(0557-5022255)、预约地址(行政大道与龙凤大道交叉口房管局)、预约网址(http
://s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公租房变更申请审批表
结果样本:公租房变更申请审批表.doc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投诉方式:0557-5020260
咨询方式:0557-5022255
审查标准: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
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
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
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
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
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
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
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
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
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
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
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
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
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
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条件: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
、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
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
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
要性
规格份
来源渠
材料依据
填报须知
保障性住房腾
退申请报告
必要
电子件
1份
申请人
自备
无。
合法有效
办理流程:1.受理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政策规定进行比对,提出意见。 2.审核人员对受理人
比对结果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人员针对审核人员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决定意见。 4.办结/
送达工作人员及时将决定人意见反馈申办单位。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申办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应当记
录申请事项。 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受理
0.25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王梅
保障办受理
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允许申办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受理
人根据申办材料按规定进行比对办
理提出意见。
审查
0.25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王海英
保障办审查
对受理人比对结果意见进行审查,
签署意见。
决定
0.25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从磊
保障办决定
对审查人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
决定。
办结
0.25个工作
萧县房地产
管理局
王海英
保障办办结
及时将决定结果反馈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