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对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等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