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文日期: 2023-01-12 14:58:38 生成日期: 2023-01-12 14:58:3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设定依据
词: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设定依据

发表时间:2023-01-12 14:58信息来源:萧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者:城管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