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2.事项简述:包括多重参保缴费还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已经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两种情况。
3.办理材料:对多重参保缴费还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要本人提供退费申请或合并的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已经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乡镇人社所向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下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4.办理方式:(1)对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和利息不退还;(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含延长缴费)期间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优先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基本养老金中抵扣。本人选择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的,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利息按照历年一年期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5.办理时限:(1)对于退还保费,县居保中心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月末发放;(2)多重领取人员,10个工作日内向多享受待遇人员下达<<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未按期退回多享受待遇,参保人存在继续发放的社会保险定期待遇,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直接从参保人在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参保人存在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时,我们将在结算时对未退回部分直接抵扣。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对未提出异议且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果送达:由乡镇人社所通知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办事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
9.办理机构及地点: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县居保中心
10.咨询查询途径: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咨询查询,打县居保中心电话5019339、5019116咨询查询。
11.监督投诉渠道:县居保中心电话502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