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发文日期: 2024-02-27 11:01:19 生成日期: 2024-02-27 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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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办事指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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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指南

发表时间:2024-02-27 11:01信息来源: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人社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1.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2.事项简述:包括多重参保缴费还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已经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两种情况。
3.办理材料:对多重参保缴费还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要本人提供退费申请或合并的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已经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乡镇人社所向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下达《告知书》 
4.办理方式:(1)对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和利息不退还;对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退费或合并到职工养老保险,退费办法和同时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同。(2)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只保留其首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应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中抵扣。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办理时限: (1)对于退还保费,县居保中心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月末发放;(2)多重领取人员, 10个工作日内向重复领取人员下达《告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后30日内一次性归还。超过给定时间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清退手续的,待遇清退地向待遇保留地函告《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
6.结果送达:由乡镇人社所通知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办事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
9.办理机构及地点:村委会(社区)、乡镇人社所、县居保中心
10.咨询查询途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社所咨询查询,打县居保中心电话5019339、5019116咨询查询。
11.监督投诉渠道:县居保中心电话502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