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文日期: 2023-01-10 15:14:07 生成日期: 2023-01-10 15: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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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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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3-01-10 15:14信息来源: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者:住建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一、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申报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申报材料

1.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 市、县燃气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的批准意见

4. 燃气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及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意见;燃气工程规划、用地、施工的批准文件或证书;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5. 燃气工程质量监理报告、设备安装监检报告、竣工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及竣工图纸(站区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图、管道燃气管网布置图);燃气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备案意见;燃气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6. 燃气重要设备及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7.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管理培训岗位证书,企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证书

8. 企业经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气源保障方案及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七、审批流程

事项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办结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一、数量限制:否

十二、决定证件: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一)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自发证日起4年有效期届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

十五、联系电话:0557-5067031

十六、监督电话:0557-5022161

十七、办理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凤北新区萧龙路与兴业路交叉口萧县政务服务中心宿州市萧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C3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