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内容分类: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4-01-12 13:57:15 生成日期: 2024-01-12 13:57: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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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发表时间:2024-01-12 13:57信息来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市场监督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二、承办机构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七)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制度;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八)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一)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三)行政审批股或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

(四)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33

十、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二、承办机构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注: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企业或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任命文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一)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三)行政审批股或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

(四)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33

十、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二、承办机构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注: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如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提供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说明并附改变的资料;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一)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三)行政审批股或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

(四)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33

十、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二、承办机构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一)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三)行政审批股或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

(四)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33

十、监督举报电话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