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发文日期: 2021-04-05 09:28:23 生成日期: 2021-04-05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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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包含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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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包含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发表时间:2021-04-05 09:28信息来源: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者:住建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萧政办发〔2017〕5号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8日

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

1.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3.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4.政府规定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准入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所在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证3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的将取消保障资格。

   (四)城区内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需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房使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迁部门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 

2.征收办申请批复;

    3.房屋征迁协议等材料。

三、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一)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

(二)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因入托、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四、住房情况认定

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未被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按搭建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高度2.2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

五、所需材料

(一)城区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5.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申请住房补贴);

7.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8.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9.婚姻状况证明;

10.其他必要证明(低保、残疾等)。

(二)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4.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5.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单位出具的近三个月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8.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9.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10.婚姻状况证明;

11.其他必要证明(经营许可证、学历证明等)。

六、保障方式

1.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有急需住房需求的家庭向龙城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以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配租轮候顺序根据实物配租方案执行。

七、租赁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是向符合条件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情况,制定补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0平方米、12元/平方米标准,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租金补贴实行“打卡发放”。

    八、实物配租

根据保障家庭类型、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登记为住房保障配租轮候对象,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轮候顺序进行配租,轮候期为3年。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和摇号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后,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在确定承租家庭基础上,按照方案规定的选房排序,配租过程遵循阳光操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九、年度复核

每年12月份为年度复核受理时间。县房管局会同县民政局、龙城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家庭,采取逐户审核的方式进行复核,已配租的家庭以入住小区为单位进行复核,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复核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年度复核的内容由县房管局拿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十、其他规定

1.申请与审核程序以及轮候配租程序按照《萧县保障性住  房管理办法》执行。

    2.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孤寡老人、孤儿监护人有住房的不予配租。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原则上家庭成员需2人(含2人)以上。

3.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和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及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有机动车辆。

    4.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房管局申请,属同一单位的,原则上采取2人以上合租。

    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实行阶梯式租金标准,具体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执行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其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执行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的,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

十一、工作制度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逐级负责的分工负责制,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公平、安全运行。

2.加大宣传。要充分利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读、入户排忧解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3.加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热情,鼓励群众对公示内容与保障家庭不符的情况积极举报。

4.对国家机关或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