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政务决策公开工作,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对政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决策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决策公开应当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第四条 政务决策对外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政务决策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程序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中心内部事务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决策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机关下列政务决策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五)保障性住房配置收取费用的依据、标准;
(六)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凡出台的重要决定、政策、改革措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都要根据需要在不同范围内公开;
(八)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决策信息必须在萧县人民政府网站相应的栏目上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决策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且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
第八条 提出或者修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召开住房保障系统座谈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萧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座谈会,确需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决策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废止的,应当及时变更、废止。
第十条 公开政务决策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均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决策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决策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未予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决策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0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