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2.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二、承办机构
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申办报告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5.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5061302
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在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或到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1.受理:受理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窗口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进行审核审批;
3..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