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县住建局移交我局 “四川信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源公司)代理萧县韵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萧县人防疏散基地(中共萧县县委党校新校区二期)智能化工程的招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把评标委员会评委的名单在官网公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的案件,经查情况属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城执罚决字【2023】第009号),给予四川信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
信源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向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8月18日,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作出《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萧复字【2023】101号),通知我局“由于情况复查,本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至2023年9月21日。
2023年9月26日,复议机关通知我局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萧复决字【2023】101号),在该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把评标委员会评委的名单在官网公示,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案件的焦点是,申请人进行公示时所用模板,是否是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模板。如果是政府提供模板,则是政府行为。所以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案申请人公示行为发生时是否为行政机关提供的公示模板进行查证,才不违背行政法的诚实信赖的原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3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萧复决字【2023】10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城执罚决字【2023】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对本案的公示
特此说明
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