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2、事项简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五十六条:业务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与事故备案是否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第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3.办理材料:1.《工伤保险缴费核定表》;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更表》;3.建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4.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或者网上办理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结果送达:当面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9、办理机构及地点:萧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信息中心
萧县凤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
大厅征缴中心窗口
10、咨询查询途径:0557-5032678
11、监督投诉渠道:0557-50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