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服务对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患者
三、办理依据
《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四、服务地点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五、服务项目和内容
1、门诊患者:门诊就诊的患者,携带身份证、门诊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给患者本人开具诊断证明;
2、住院患者:住院治疗的患者,携带身份证、住院相关资料等由主管医师给患者本人开具诊断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接诊医师填写表格并签名;
(三)经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
七、服务要求
1.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3.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4.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电话:0557-5033933
网上投诉渠道: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皖事通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