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发文日期: 2024-04-08 10:52:55 生成日期: 2024-04-08 10:52:5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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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发表时间:2024-04-08 10:52信息来源:萧县水利局作者:水利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开采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