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答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应当在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期间向评估机构质询,评估机构应当现场作出解释和说明。
2、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专家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