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土保持,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为发挥信用监管在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保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的通知(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信用制度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合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开展信用评价可为政府部门提升监管风险识别、预判和处置能力提供基础支撑。
三、起草过程
我局对《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的通知(试行)》起草工作高度重视,2023年初启动相关工作,按查找依据、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内部研讨、征求意见等步骤推进。形成初稿,上报水土保持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决议后文件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五、主要内容
1、严格落实“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问题情形符合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标准的,应列尽列。县级认定的“两单”除按规定报送外,同时推送至萧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https://172.24.131.83/cas/login?service=https://172.24.131.83/web/shiro-cas)及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
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
2、源头抓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查
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在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等有关规范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底线思维、突出重点,确保方案内容完整,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合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明确审查重点,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做好审批服务保障,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在组织审查过程中,至少应组织3名及以上有资质人员进行审查(其中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内专家不得低于30%)。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所辖领域内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按时编报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3、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
(1)抽查对象和范围。
按照重点抽查、兼顾其他的原则,县水保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专家组成专家组随机抽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4个,以及“两单”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1个。
(2)抽查程序和方法。
1.县水保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县级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意见表》复核、分析,形成整改文件。
2.审核专家采取回避制度,不得审核本人参加技术评审或签署意见(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抽查内容。
1.水土保持分析评价。选址(线)是否避让法律法规规定应避让的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其他水土保持敏感区;评价是否合理。
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目标。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是否正确,防治目标是否全面,六项指标值是否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和项目实际等要求。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项目组成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是否合理。
4.土石方平衡及流向。土石方有无重大挖填漏项,土石方等基础数据是否存在重大错误;多余土石方有无综合利用方案且是否合理,借方来源是否落实且合理,有无支撑性材料。
5.表土保护。表土是否剥离、有无单独平衡,利用方向是否合理。
6.取弃(土)渣场选址。弃渣场要素信息是否全面准确(“两图一表”);取弃(土)渣场选址及弃(土)渣堆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且符合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有无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弃渣场区域选址;选址有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确认函或相关支撑性材料。
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措施体系。防治分区是否规范与合理;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是否完整有效,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是否合理;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位置是否明确;弃渣场级别和挡渣、截排水等水土保持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是否明确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
8.其他。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项目立项文件是否有效,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方案格式和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要求;附图是否完整、规范;对于补报方案是否附水土保持督查整改文件;项目是否存在拆分项目、“以大报小”情况;方案编制是否存在粗制滥造、抄袭、数据错误等情形;项目组成是否有重大漏项;项目外借方、余方综合利用去向是否不明确;重要防护对象措施是否不合理;渣场选址是否明显不合理等。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强化《通知》实施效果。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要求,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强化方案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开展方案质量抽查工作,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