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文日期: 2024-03-19 15:03:31 生成日期: 2024-03-19 15:03:3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萧水〔2024〕11号   
名  称: 关于印发《萧县水利局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词:

关于印发《萧县水利局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9 15:03信息来源:萧县水利局作者:水利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县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萧县水利局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县水利局

2024319

萧县水利局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查范围

萧县水利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取用水户。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

检查主要内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证是否合规有效、是否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条件取水、取用水计划制度执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维护、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

检查方式:现场查看有关文件、证书、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票据等资料。

五、结果处理

对违法取用水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在自检查结束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附件:1、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2、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萧县水利局2024年度取水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抽查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