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水审批〔2024〕7号
关于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延续
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延续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于萧县黄口镇丰黄路东侧,原则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取水地点为黄杨沟地表水不变,厂区东侧王庄塘水源作为应急补充水源,取水用途维持不变,取用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水,核定年取水量维持地表水为5.25万m3/年不变。厂区办公生活用水取用当地自来水。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点发生变化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实施。若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取水点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计量仪器检定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工作,并获得由计量设施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以保证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我局批准。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不变,自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有效。
七、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八、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年3月27日
(注:此项目无统一项目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