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2021年11月19日印发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和2021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文件第三条第2点“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故萧县卫健委无行政征收类事项此方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