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瓦子口矿山分公司: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你公司已重新论证,原《关于安徽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瓦子口矿山分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萧水审批〔2023〕5号)作废。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安徽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瓦子口矿山分公司安徽省萧县瓦子口山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萧县丁里镇瓦子口村东北侧约1km,采矿工业场地主要由采矿场、矿山公路、矿山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渣土堆场等组成。
二、根据《安徽省萧县瓦子口山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同意生产用水取用当地浅层地下水,取水地点位于厂区内,拟建取水井坐标为E116°49′23.03″,N34°05′58.49″。按年生产300天计算,年取水量为7.2万m3/a。
本项目办公生活用水为公共供水,水量为0.15万m3/a。
三、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当地地下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活用水水质需求。
四、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五、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接入安徽省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
九、待公共供水范围覆盖本项目且能满足你单位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自备井。
十、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十三、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1日
(此项目无项目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