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水审批〔2024〕31号
关于萧县佳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取水许可
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萧县佳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萧县佳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备案号为:萧发改政务[2016]286号,项目代码:2016-341322-41-03-014615,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萧县杨楼镇孙庄村,设计规模50万m³/a混凝土,目前实际年产量15万m³/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混搅拌楼、办公综合楼、调度房、实验室、标准库房等。
二、根据《萧县佳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同意生产用水取用厂区北侧孙庄沟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厂区北侧孙庄沟右侧,拟建取水口坐标为E116°49′52.12″,N34°20′27.37″。按年生产300天计算,年取水量为2.164万m3/a。
本项目办公生活用水为公共供水,水量为0.056万m3/a。
三、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当地地表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
四、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五、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
九、待公共供水范围覆盖本项目且能满足你单位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取水口。
十、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十三、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