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水审批〔2024〕32号
关于萧县鑫部建材有限公司取水许可
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萧县鑫部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萧县鑫部建材有限公司新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备案号为:萧发改政务[2022]112号,项目代码:2203-341322-04-01-925490,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萧县杨楼镇陇海铁路南侧100号,设计规模70万m³/a商品混凝土,实际年产量20万m³/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混搅拌楼、办公综合楼、调度房、实验室、标准库房等。
二、根据《萧县鑫部建材有限公司新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同意生产用水取用厂区北侧孙庄沟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厂区北侧孙庄沟左侧,拟建取水口坐标为E116°51′16.06″,N34°19′47.51″。按年生产300天计算,年取水量为2.88万m3/a。
三、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当地地表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
四、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五、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
九、待公共供水范围覆盖本项目且能满足你单位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取水口。
十、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十三、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