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政府规定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城区户籍无房职工按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进行保障。
非城区户籍无房职工按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进行保障。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4.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5.其他必要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低保、残疾等)。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及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证明。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证明。
(四)城区内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棚改过渡房使用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
2.申请人已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
城区内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棚改过渡房使用,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棚改过渡房的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3.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等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及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房源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及龙城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城区内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向棚户区改造所在社区及龙城镇人民政府申请棚改过渡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申请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报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对在县管各类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代表其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列入保障范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受理、初审
1.龙城镇人民政府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龙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龙城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房屋。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中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12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累计申请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收入应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执行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其中低保家庭执行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原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此标准执行。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自公租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享受两年每月3元/平方米的保障标准,两年期满后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
(四)原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无房职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符合新就业职工保障条件按照新就业职工保障标准执行。
(五)申请公租房作为棚改过渡房使用租金标准按照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
(一)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其它所得。
八、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5.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协议离婚涉及房产的按协议约定认定住房面积);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