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文件(长国土〔2015〕10号)申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