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文日期: 2024-10-17 18:43:32 生成日期: 2024-10-17 1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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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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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发表时间:2024-10-17 18:43信息来源:萧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者:城管局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一、执法主体

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违规搭建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城市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的;向城镇规划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禁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

7.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8.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1.省、市、县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案件)

五、执法结果

网站及时公示。

六、救济途径

如对各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以下救济渠道申诉:

1、行政复议: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途径

咨询电话:0557-5011901

监督投诉电话:12319

投诉邮箱:xxcg1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