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城北初级中学: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延续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萧县城北初级中学位于萧县龙城镇祖庄社区顺河路北侧,原则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维持不变,取用地下水作为学校师生生活用水。核定年取水量维持地下水为9.99万m3/年不变。若公共供水满足你单位取用水需求,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封闭自备井。
二、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点发生变化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实施。若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取水点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计量仪器检定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工作,并获得由计量设施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以保证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四、你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我局批准。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不变,自2025年1月2日至2027年1月1日有效。
七、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八、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