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秘〔 2024 〕36 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 2024 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 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 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 2020 〕2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2023 〕 9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 意见》(皖民社救字〔 2024 〕37 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 决定对我市 2024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
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 年 ,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不变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为每人每年9084 元(每人每月757 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为每人每年 8664 元(每人每月 722 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4 年, 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 11268 元, 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9384 元(每人每月782 元)。城市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 12684 元 , 财政补贴标准为每
人每年 10800 元(每人每月 900 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集中供养特困人 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 元/月, 半护理标准为579 元/月, 全自理 护理标准为 78 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 676 元/
月, 半护理标准为 386 元/月, 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 元/月。
四、 60 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4 年, 60 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
年 6384 元(每人每月 532 元)。
五、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 60 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
活救济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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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各人民团体, 驻宿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