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萧市监处罚[2025]361号 | 萧县直线托管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的违法案 | 萧县直线托管班 | 92341322MA8N4X3DX3 | 徐 艳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