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
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萧政秘〔2025〕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城市品位升级。
二、征收范围
龙河街道龙湖社区滨河小区南前楼(具体界限以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机关
萧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萧县龙河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详见《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期限
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入户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5年7月22日
附件
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萧政秘〔2025〕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有效解决萧县三龙支河下段排水不畅及上段积水问题,经研究决定实施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现需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河街道龙湖社区滨河小区南前楼(具体界限以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机关
萧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
萧县龙河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及签约时段
自本公告发布后,入户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
在征收期限内,分两个时段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一时段: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入户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0日内;
第二时段: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入户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1-30日内。
六、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七、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否则视为认同评估结果,不再受理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龙河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在征收范围内项目指挥部公示栏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补偿范围认定。
1.予以补偿的建筑。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上有标注的;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上未标注,但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
2.不予补偿的建筑及附属物。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6月航拍线划图上未标注,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室内外突击装潢装修装饰的附属物。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且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无有效权属证明的,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萧政秘〔2025〕11号)文件进行认定。
九、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1.对于认定为予以补偿的建筑,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给予相应补偿和安置。
2.按照先丈量、先签约、先搬迁且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20%以内(含20%)按成本价计算房款;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20%之外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房款。
3.对于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4.对航拍图上显示或持有效权属证件上载明面积的国有土地上单门独院内的闲置空地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使用面积确定)。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中院内剩余空地的补偿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
5.享受低保,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方式。
1.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居民住房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
(1)货币化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安置。在签约期限内按照认定为予以补偿的住宅面积1:1在安置小区内安置。
3.商业用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三)安置地点。
龙河佳苑、龙霄佳苑。
十、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认定面积选择置换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三等砖木结构以下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萧政秘〔2025〕11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予以认定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萧政秘〔2025〕11号)文件执行。
(三)补偿费。
被征收人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执行,该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一、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与优惠政策。
1.对于认定为予以补偿的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或者给予予以补偿面积10%的奖励;商业用房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或者给予予以补偿面积3%的奖励;商业用房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
2.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筑,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且在第一、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一定的积极配合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13年2月19日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且符合三等砖木及以上结构的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并按期腾出房屋的,给予面积折算50%的奖励,并按折算后面积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在上述时间以外,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且腾空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300元的拆除费用。
(2)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为三等砖木以上,且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经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本户(含共同居住人员)在萧县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以在本项目安置区域内以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但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征收范围确定后,院落保持原始状态且院(室)内外无突击装潢装修装饰附属物,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段签约搬迁的,给予予以认可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的无突击装修奖励;征收范围确定后,院(室)内外突击装潢装修装饰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处罚措施。
1.对于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征收机关将依法履行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和优惠。同时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筑及其地上附属物,由建设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则依法强制拆除。
2.对于已签订协议但在规定的征收期限结束后仍未交房的,未搬离的物品由征收实施单位先行处置。
3.对于虚报住改商经营年限的,经查实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权属证明与产权人档案、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产权人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对于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征收机关将依法履行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和优惠。同时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建筑及地上附属物,由城乡规划主管建设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四)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嘱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损失。
(六)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