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日期: 2025-06-16 17:21:35 生成日期: 2025-06-16 17:21:3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
词: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5-06-16 17:21信息来源: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作者:征收办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萧县三龙支河排水

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

 

 

为有力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修订版)》(萧政秘〔2025〕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加快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城市品位升级。

二、征收范围

龙河街道龙湖社区滨河小区南前楼(具体界限以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机关

萧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萧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萧县龙河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详见《萧县三龙支河排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期限

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入户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