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孙圩子镇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阅读人次: 字体:   ]

【社会安全事件类预警信息】招聘“只要单身”?老板回应“很正常”……违法了!

发表时间:2023-03-15 16:49 信息来源:孙圩子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孙圩子镇 阅读人次: 字体:   ]

事件经过

近期,很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将开始自己的求职之路。不少人表示在面试时常被问及个人隐私,虽不想回答,但为了找工作又不得不说。

近日,广东东莞一名女子应聘行政岗位时,HR说该岗位只要单身。女子表示,找工作时HR先问身高体重,之前也面试过前台的工作就觉得没问题,后面又问了一句是否单身,感觉很纳闷。

从该女子晒出的聊天记录来看,对方先是询问了自己的身高体重,在得到回复后,对方又询问了是否单身的问题。对方解释称,因为招聘的岗位是自己的助理,会比较辛苦,因此只招单身的,这样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女子表示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感觉太离谱了,之后就对平台进行了举报。然后,该公司被网站下架了。

该公司老板陈女士回应媒体称,正规公司要求单身很正常,没有家庭顾虑会更投入工作。

陈女士表示,并没有对求职者构成骚扰或就业歧视,莫名奇妙被举报了,现在这件事已经对公司造成了一定影响,会考虑起诉举报者。


普法小链接

招聘时用人单位“边界意识”不可缺


公开报道显示,不少求职者表示找工作时,自己完全没有个人隐私可言,很多企业没有边界意识,问题“问得没边儿”。但也有人力资源管理者表示,这是为了预估企业的用工成本,以确保招进来的人高效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但劳动者是否已婚已育、是否需要赡养老人、购房是用贷款还是全款等个人隐私,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专家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从专业性、胜任度等方面考量求职者,如果岗位设置明确,工作内容与职责清晰,也有比较客观、完善的量化考核机制,就不需要通过询问应聘者个人隐私来做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该公司要求女性求职者单身

还声称该要求“很正常

如此行为,公然违法!

不尊重求职者权利的企业,能有何作为?

拿法律不当回事的企业,能走多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