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6-03-17 15:40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县政务公开办 阅读人次: 字体:   ]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现将《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县人民政府A1321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xxzwgk@163.com,请在邮件上注明“ 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反馈意见”,或通过萧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57-5022060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7日


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行为,促进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本着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

(二)具有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补办出让的。

二、出让金收取标准及出让年限

(一)出让金收取标准:对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类型为划拨除合法拆迁、征收安置类以外的其他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的非住房;司法协助的个人已办理房产登记的一般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部门核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其土地来源合法的,按《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规定,经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一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受让人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现状实测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非独立宗地补办出让面积及出让年限:出让面积按分摊面积计算,在登记附记中备注本户份额已补办出让,出让年限涉及到分摊面积的以第一户办理的终止日期计算,其余户按终止日期递减,出让金按年限相应修正。

三、面积认定

(一)涉及土地面积为整宗面积的,且现用地边界与土地登记界线一致的,按登记成果为准。

(二)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补办土地出让面积复核时原则上应按建筑基底面积进行分摊,按分摊土地面积办理出让手续。

四、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可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后,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仍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1.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

2.配偶之间转让不动产、夫妻离婚析产的;

3.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4.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根据萧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12号文件执行。

(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土地收益收取标准

对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部门核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其土地来源合法的(未办理供地手续),申请人可选择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登记。以划拨方式办理登记的,转让方应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x基准地价的1%

五、补办出让手续程序

1.申请人提出土地协议出让书面申请;

2.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权籍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会签;

3.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和二级市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4.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协议等,以及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征收;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到相关部门自觉缴纳按规定需由申请人承担的相关税费。



《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行为,促进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本着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原则,坚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场景的原则。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化解历史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四、起草说明

20262月,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手修订《实施方案》,形成修订初稿。2026224日,征求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5家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4家单位无意见,县税务局提出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本《实施方案》没有经过论证。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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