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解决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萧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萧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统一政策,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常态化机制,优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破解我县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解决2016年9月30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包括乡镇、街道)已建商品房、个人自建房、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已列入棚户区、旧城区等改造或征收范围(已下发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政府控制开发建设范围的不动产不列入解决范围;纳入问题楼盘的项目不按本方案处理;小产权房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按本方案处理;未纳入本方案处理范围的历史遗留问题另行出台文件解决。
二、分类处理
(一)关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有合法土地使用批准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申请人能提供或者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应按权属来源文件批准内容据实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登记。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无法提供且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落宗,土地性质按划拨确定或者按现状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用途有规划手续的,按规划用途登记;无规划手续的,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登记。
3.在合法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后,再办理房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4.房改房、集资房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后,按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落宗,土地性质按划拨确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整合或灭失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无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乡镇(街道)代为申请办理。
(二)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工业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建成投产,因缺少规划等批准文件,企业难以提供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的,由企业申请,县经济开发区或属地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核实意见(县经济开发区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局按现状出具);企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县住建部门对安全性鉴定进行确认,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复杂的由属地政府(办事处)组织汇总核查,按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项目。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许可和验收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无规划许可和验收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因报建手续不全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由县住建部门对安全性鉴定结果进行确认,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3.个人自建房。仅限2013年2月19日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萧政发〔2013〕5号)发布之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但未取得规划许可或已办理规划许可但实际建设规模与许可建设规模不符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但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对于建筑规模不超过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或未作约定的,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后办理登记;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由申请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并完善消防设施建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安全性鉴定结果,并出具房屋质量及消防情况的说明后方可办理登记。
(三)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关于用地手续。
(1)城镇居民自建房。1982年5月14日以前城镇居民自建房(包括因转让、继承取得房产),申请人持村(居)委会用地情况说明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后,按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落宗,土地性质按划拨确定。
1982年5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自建房,经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的住宅用地,若实测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若实测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范围按实测范围确定,超出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
城镇居民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3年2月19日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萧政发〔2013〕5号)发布公告之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无权属纠纷的用地(用房),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申请人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建成使用年限初审意见及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权籍调查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三家土地评估机构依据现状实测进行评估,取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出的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高值作为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申请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提供或者不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可参照居民自建房办理程序办理。
2.关于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
用地手续完善后,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按第(二)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房屋建成使用年限及土地来源进行审核,根据现状实测数据出具核实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就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和认定意见,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县城管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上违建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县税务局:负责辖区内税收政策的指导及税收征缴工作,依据县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协议等,以及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收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五)县司法局: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收取相关价款和费用,抓好相关政策性资金的返还工作。
(七)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依据现状出具核实意见,出具房屋建成使用年限证明及对土地来源进行审核。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房屋建成使用年限及土地来源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落实历史遗留登记难项目所在地信访维稳主体责任,确保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操作流程
附件
操 作 流 程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权利相关证明向相关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申请;
2.相关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对房屋建成使用年限及土地来源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初审材料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土地及房屋的测量报告;
4.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报告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认定意见;
5.县城管局对违规建设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权籍调查、公示;
7.县自然资源局按房屋现状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签订线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8.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现状规划核实意见,相应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县税务机关依据县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协议等,以及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收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10.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相应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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