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4-30 15:28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县政务公开办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28


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行为,促进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满足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本着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

(二)具有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补办出让的。

二、出让金收取标准及出让年限

(一)出让金收取标准:对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类型为划拨,除合法拆迁、征收安置类以外的其他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的非住房;司法协助的个人已办理房产登记的一般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部门核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其土地来源合法的,按《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经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拟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注: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受让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现状实测进行评估,最终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非独立宗地补办出让面积及出让年限:出让面积按土地分摊面积计算,在登记附记中备注本户份额已补办出让。出让年限涉及分摊面积的,以第一户办理的终止日期计算,其余的出让年限按该终止日期依次递减,土地出让金按年限相应修正。

三、面积认定

(一)涉及土地面积为整宗面积的,且现用地边界与土地登记界线一致的,以登记成果为准;

(二)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补办土地出让面积复核时原则上应按建筑基底面积进行分摊,按分摊土地面积办理出让手续。

四、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可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后,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仍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1.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

2.配偶之间转让不动产、夫妻离婚析产的;

3.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4.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根据萧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2号执行。

(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土地收益收取标准。

对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部门核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其土地来源合法(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申请人可选择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登记。以划拨方式办理登记的,转让方应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基准地价的1%

五、补办出让手续程序

1.申请人提出土地协议出让书面申请;

2.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权籍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会签;

3.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和二级市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4.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协议等,以及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征收;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到相关部门自觉缴纳按规定需由申请人承担的相关税费。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存量房产交易专用)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存量房产交易专用)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因              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而签订。1)私有房产交易;(2)企、事业单位房产交易;(3)划拨土地房产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第二条 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号_____________土地等级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发放情况                                      该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            本次出让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已出让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保留划拨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三条 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算截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         ),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按《萧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签订时60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乙方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支付凭证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缴纳土地出让金,自动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七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随房产一并转让、出租、抵押。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于                  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签订。

本合同承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甲方(盖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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