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政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萧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建设、运维、政府采购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不包括办公类软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录入服务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集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可以由省市统一建设的项目,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
项目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宿州市子节点上进行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市级节点上建设的,须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项目建设全程纳入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县直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协商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县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县委机要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县数据资源局每年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和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新建、升级类项目须报省、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纳入项目年度计划。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原则上由公安部门汇总相关需求后统一申报、招标、建设、运维。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得未批先建。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向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增补,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第七条 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报县数据资源局审批。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审批;预算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和审计,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运行维护服务内容及质量保证期限。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十条 项目竣工并完成试运行后,以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数据资源局以及进行联审的部门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十二条 网信、公安、财政、审计、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以国家、省级和市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当报县数据资源局审查。县数据资源局重点进行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审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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