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话民生】法律援助让我有“法”可依
我叫郭*鸽,家住萧县永固镇夹山行政村。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尾骨骨折,随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6000元,不能工作赚钱近3个月,给原本就贫困的家庭增加了很大的压力,要不是有法律援助中心,我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2019年11月30日13时,我骑着电动车走在回家的路上,走到白土镇造纸厂门口路段时,突然冲出一辆四轮电动车,他的车速很快,我反应不及和他撞在一起。当时未察觉到自己受了伤,所以没有报警,回家过了几天后才逐渐感觉腿部疼痛,于2019年12月3日到萧县经济开发区医院就医,经外科门诊论断,我的尾骨骨折,是由撞伤导致,然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差不多20多天,出院后我随即向萧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报了案。经处理,萧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向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20年1月20日我委托司法鉴定所就我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2020年1月21日我拿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祸导致我尾骨骨折的误工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45天。
我带着交警队的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找到了张某某,但没想到张某某否认撞伤了我,说我在事故发生三天后才就医,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我受伤,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拒不赔偿我的损失。我多次与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来到了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萧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为我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事务所的孟律师免费为我打官司。
孟律师当天就约见了我,向我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协助我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张某某仍坚称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及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尾骨骨折与本起事故的因果系,孟律师协助我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以证据为支撑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某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反驳。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某与我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我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且入院记录内容,可以证明事故当天我即有尾骨损伤的事实,判决张某某赔偿我的各项损失共计11475.53元。
我非常感谢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和我的援助律师,替我维权,帮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成功索赔,最大限度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