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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十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发表时间:
2015-05-1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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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市所有县区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2010年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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