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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04-23 15:24 信息来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市场监督局 初审:李玉 复审:朱丰 终审: 刘艳春 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萧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无照生产、经营侵犯“TATA木门”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7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李**涉嫌无照生产、经营侵犯“TATA木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ATA木门安装专用发泡胶。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在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萧县石林乡陶楼行政村陶楼自然村设立一加工厂从事发泡胶的生产、经营。至查处之日止,违法经营额117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发泡胶的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TATA木门”所有权的TATA木门安装专用发泡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将扣押的156件(15支/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ATA木门安装专用发泡胶予以没收、销毁;2.将扣押的3件(63支/件)用于制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ATA木门安装专用发泡胶空瓶予以没收、销毁;3.罚款38000元,上缴财政。

二、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3年1月9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孙**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16.5元/袋的价格购进6箱共120袋“太太乐”鸡精调味料(500克/袋),而后以17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该批“太太乐”鸡精调味料经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太太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被查处时止,该批“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已售出3袋,剩余117袋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计20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将扣押的117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500克/袋)予以没收、销毁;2.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

三、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汽修服务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3月15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汽修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机油标有“美孚”和“嘉实多”商标标识,但是标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215元/桶的价格购进了“美孚”速霸2000机油7桶,规格4升/桶,销售价300元/桶;以218元/桶的价格购进“嘉实多”磁护机油4桶,销售价300元/桶;以115元/桶的价格购进了“美孚”速霸1000机油12桶,规格4升/桶,销售价200元/桶。当事人经营的“美孚”速霸2000机油和“美孚”速霸1000机油上标注的“美孚”商标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美孚”(商标注册证号:174458)标识相同,当事人经营的“嘉实多”磁护机油上标注的“嘉实多”商标和嘉实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嘉实多”(商标注册证号:5212636)标识相同,但上述3种产品的购进价和销售价都明显低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至被查处之日止,涉案“美孚”速霸2000机油售出1桶,剩余6桶,“美孚”速霸1000机油售出6桶,剩余6桶,“嘉实多”磁护机油售出1桶,剩余3桶,违法经营额57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3月15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机油标有“美孚”和“嘉实多”商标标识,但是标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以95元/桶的价格购进12桶“美孚”黑霸王机油(规格:4升/桶),然后以12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300元/桶的价格购进1桶“美孚”黑霸王机油(规格:18升/桶),然后以33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120元/桶的价格购进12桶“美孚”超级黑霸王机油(规格:4升/桶),然后以14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95元/桶的价格购进7桶“壳牌”劲霸R4X机油(规格:4升/桶),然后以115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350元/桶的价格购进2桶“壳牌”劲霸R4X机油(规格:18升/桶),然后以37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购货票据。当事人经营的“美孚”黑霸王机油和“美孚”超级黑霸王机油上标注的“美孚”商标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美孚”(商标注册证号:174458)标识相同,当事人经营的“壳牌”劲霸R4X机油上标注的“壳牌”商标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壳牌”(商标注册号:180730号)标识相同,但上述5种产品的购进价和销售价都明显低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相关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至被查处之日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商品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49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工程液压配件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3月14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工程液压配件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机油标有“美孚”和“嘉实多”商标标识,但是标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320元/桶的价格购进了6桶“美孚”力图H46液压油(规格:18升/桶),然后以38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2600元/桶的价格购进1桶“美孚”力图H46抗磨液压油(规格:208升/桶),然后以285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购货票据。当事人经营的“美孚”力图H46液压油和“美孚”力图H46抗磨液压油上标注的“美孚”商标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美孚”(商标注册证号:174458)标识相同,但上述2种产品的购进价和销售价都明显低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至被我局查处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商品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51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保护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全县知识产权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