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25 09:46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2 



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有效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财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向我县拨付的预算安排1500万元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同时安排县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局共同管理,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四)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

(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建设。计划安排资金120万元,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设计装修改造(不含土建)、网络通讯及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的购置等。

2.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计划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购买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运营商根据围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提供创业孵化、信息发布、宣传推广、物流服务、数据统计、业务咨询、产品展示、营销策划、系统管控、人才培训和金融服务等服务。

3.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改造建设。计划安排资金260万元。村级服务站点按照一个行政村1个网点的原则,对单个网点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每个网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主要用于电脑、显示器、门店标牌等基本设施的统一采购和站点电商运营服务支持。

(二)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利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展县域特色产品品牌培育,举办网络营销推广活动,在第三方知名平台建设运营萧县特色馆(不含购买流量等禁止支出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

2.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软硬件建设及检测设备的购买。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粗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建立完善服务农产品上行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主要用于物流中心改造建设、公共物流配送体系的信息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等。对承办企业用于仓储设备、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新增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补助。支持总额不超过170万元。

5.农产品上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商务部电商数据上报、县域电商政策资讯、农产品电商数据统计分析、行业动态、成果展示、经验分享、免费在线培训及课程开发、农产品企业宣传、品牌推送、人才交流等在线功能服务。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电商精准扶贫体系建设。支持电商企业、网店、村级电商服务站等帮扶主体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建立帮扶台账,通过电商助销、安排就业、帮扶培训开店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员增收脱贫,支持有能力、有意愿从事电商的贫困人员开设网店,创业增收,支持贫困村自己所有的村级服务站提升服务水平,拓展业务,为村集体经济增加收入。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7.农产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计划安排30万元,主要用于县域农产品电商宣传工作,包括宣传册、广告牌、公交车、电子屏、广播、电视、报纸、地方门户网站以及各类宣传工作。

(三)农村电子商务综合培训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邀请国家级电子商务专家、知名电商研究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高管、农村电商讲师等,针对政府机关、涉农企业、合作社人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有能力从事电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人员,进行电商实用技能培训、涉农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电商创业实训技能培训、电商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一对一电商培训等专题培训。采取“培训+孵化+培育”的模式,着重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每天每人次补助不超过4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2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遵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阶段性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后,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商务、财政、扶贫部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审核与公示。由县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会同县电子商务发展顾问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专家小组审核并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

(四)支持项目与补助资金备案。县商务、财政、扶贫部门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相关材料。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商务、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县扶贫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示范县建设工作全部结束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