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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25 09:46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萧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27


萧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且具有一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二章 主要类型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植保员、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二)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社会责任感强;从业稳定性高,示范带动效果明显;

(三)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

1.生产经营型:(1)种植业类:以种植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流转土地期限10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粮食作物面积100亩以上、露地瓜果、蔬菜面积5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达10亩以上。(2)养殖业类:山羊养殖,年出栏100只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禽类养殖,肉禽出栏30000羽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

2.专业技能型: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资质和技术。

3.专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人员。如,经认定的农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证照齐全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专业人员、农资经营人员等。

(四)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型、专业服务型初、中、高级认定,人均纯收入应分别达到3.2万元、5万元和8万元以上;专业技能型初、中、高级认定,年纯收入应分别达到7万元、8万元和10万元以上。

(五)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营效益好,社会公认度高的农业从业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标准。

(六)职业农民要结对帮扶周边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户一户以上,帮助提供生产技术,提高收入,早日脱贫。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按初、中、高级逐级认定,原则上获得上一等级资格需有下一等级两年资格。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或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可破格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坚持“农民自愿、县级为主、市级指导”的原则,对具有一定从业技能和发展能力、产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学时,经考核合格的培育对象,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照自愿申报、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业主,可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委三楼)填写资格认定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填好意见后,报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上报市备案。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农业部统一格式,全省实行统一编号,由县政府颁发和管理。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培育机制

第十条 培训对象主要是: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符合或基本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的经营业主、各类种养大户以及返乡创业的农业从业人员等。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主要由县领导小组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由县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择优认定一次。

(一)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

2.具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必要的培训场所、专业教师、教学设备;

3.具备较强的组织学员能力和相关培训、管理经验;

4.能够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实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实训需要的实训场地;

3.具有与农民教育培训专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能代表相关产业的工艺性、先进性和方向性;

4.拥有胜任实训的专业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类型,聘请不同领域的专家教授或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采用分阶段、重实训、参与式培养模式,采取理论教学、现场示范、互动交流、参观考察、跟踪服务等灵活高效形式,对学员进行系统培训。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侧重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

第十四条 学员参加教育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采取以“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形式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作为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参考。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申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业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积极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鉴定。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中高等涉农院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教育,允许新型职业农民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历提升学业。

第六章   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登记造册,建立以经营类型、从业年限、生产效益、社会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考核评价、动态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年度考核制度,重点对新型职业农民年度经营效益、示范带动、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和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一)有违法行为的;

(二)有不诚信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服务的;

(四)经营连续3年亏损的;

(五)职业农民不结对帮扶周边贫困户的。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我县出台的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补贴保险等政策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我县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等给职业农民提供优惠贷款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在子女入学、城镇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让新型职业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试验示范和推广上,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技人员联系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三年以上的“一对一”或“一对多”联系指导服务,为他们提供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技术指导、政策宣传等服务,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技人员联系服务激励考核机制,健全农技人员指导服务工作档案,将指导服务成效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技术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萧政办﹝2015﹞1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