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现将《萧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县人民政府A栋1321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萧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xxzwgk@163.com,请在邮件上注明“萧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反馈意见”。
3.通过宿州市萧县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页面中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5022018
萧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
2023年12月22日
因内容较多,页面显示困难,现提供电子版,方便查看。
《萧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萧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起草说明)》起草说明.docx
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萧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上级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县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县人民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
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务)等部门意见,并核报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 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依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规定。
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二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包含3000万元),需由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金额。
(四)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续建项目可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说明上一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的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绩 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第三十八条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政 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 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条例》以及《若干意见》精神,结合省《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文件,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形成了《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29日,县发展改革委专门人员开展该项工作,11月30日征求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21家单位意见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形成《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共六章52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界定政府投资的基本内涵、主要方向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政府投资安排的4种方式,即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三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省政府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二)政府投资决策。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层级和权限,审批层级原则上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对需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项目作出具体要求。三是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情形。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是明确年度计划编制的层级和主体,强调一级政府一级计划,谁安排投资、谁编制计划。二是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条件,要求前期工作应当达到一定深度。三是明确年度计划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批复内容,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开工,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实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可研审批部门审批,并列出不予重新审批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投资概算刚性约束,提出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按程序调整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四是明确项目资金落实、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和主要内容。二是明确项目单位责任,包括如实报送项目进展信息、档案管理等。三是规定监管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要求。
(六)附则。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我县于2023年12月22日将《萧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024年1月21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萧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