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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现将《萧县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县人民政府A栋1321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萧县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xxzwgk@163.com,请在邮件上注明“萧县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或通过萧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萧县城管局 联系电话:0557-5011901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萧县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坏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关于制定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萧发改价格【2023】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供水设施。 第三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自备水源拥有者(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排污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用水少的单位或个体户也可以按季度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八条 本县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依据《关于制定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萧发改价格【2023】7号)的规定: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国家、省、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取。有关收费的具体工作由县城市污水排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县财政、价格、市监、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排污者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依据价格部门收费文件,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污水处理费是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我县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萧县城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减少污水处理服务费资金缺口,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对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萧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对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4月印发的《萧县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萧政办[2010]3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关于制定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萧发改价格【2023】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有:第1条明确适用依据。第2条至第14条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征收计量、征收标准和征收单位,第15至16条明确了法律责任,第17条为施行时间。 三、修订过程 2024年12月,萧县城管局着手修订《办法》,形成修订初稿。2025年1月17日,征求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龙城镇、龙河街道、凤城街道、锦屏街道等11家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龙城镇、凤城街道办7家单位无意见,县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本《办法》没有经过论证。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详细>
为调查我县居民对空气质量情况的了解 ,开展此次问卷调查。本调查为匿名,诚挚邀请您参与,感谢支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