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现将《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县人民政府A栋1321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xxzwgk@163.com,请在邮件上注明“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反馈意见”,或通过萧县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萧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2230595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7号)和《宿州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房〔2019〕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一条 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政府规定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第二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持续缴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4.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5.其他必要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低保、残疾等)。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租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及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证明。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租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录用、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证明。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政府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房源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及街道、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租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出台的公租房保障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申请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报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中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12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累计申请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5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收入应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最多按照两口人标准执行发放。
第六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执行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其中低保家庭执行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
第七条 公租房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单身子女。
因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第八条 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
(一)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其他所得。
第九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有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交易行为,因重大疾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3.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4.购买商品房依据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自签订合同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所购房产交付6个月后应当腾退)。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协议离婚涉及房产的按协议约定认定住房面积);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条 轮候与配租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配租方案进行配租,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二)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每批次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家庭,优先安排公租房: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租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6.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家庭。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
(一)公租房配租后,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家庭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纳入公租房基础信息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公租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二)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或补贴档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
(三)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同意,退出公租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且已纠正整改的,列为重点人员持续跟踪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2.转租、出借公租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损毁、破坏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和结构的;
5.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租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运营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搬迁,承租家庭应当在退租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清房屋租金,腾退所租房屋。逾期未腾退或拒不腾退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价执行直至腾退,同时运用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程序按照《宿州市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7〕147号)执行。
(二)原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无房职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因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入住困难申请调换房源的,经向属地街道、乡镇申请、核实后,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调换。
(四)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扩大保障范围。
(五)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发布的公共租赁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关于《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为优化我县公租房保障审核流程,完善部分群体申请条件,结合近年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萧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房〔2019〕52号,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就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我县住房保障情况也在不断变化。我县于2019年5月29日印发《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萧政〔2019〕52号),主要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准入管理等内容。为更好地发挥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的功能,有必要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细则》第七条公租房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增加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二)《细则》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认定中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删除第2条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第3条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住房中,补充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有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交易行为,(因重大疾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5条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补充购买商品房依据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自签订合同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所购房产交付6个月后应当腾退)。
(三)拟在《征求意见稿》修订增加第十条轮候与配租管理条款
1.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配租方案进行配租,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2.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每批次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家庭,优先安排公租房: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租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
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6)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家庭。
(四)拟在《征求意见稿》修订增加第十一条运营管理条款
1.公租房配租后,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家庭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纳入公租房基础信息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公租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2.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或补贴档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
3.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同意,退出公租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且已纠正整改的,列为重点人员持续跟踪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2)转租、出借公租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损毁、破坏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和结构的;
(5)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运营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搬迁,承租家庭应当在退租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清房屋租金,腾退所租房屋。逾期未腾退或拒不腾退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价执行,同时运用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细则》第十条其他规定中删除第2条、第3条、第4条。
第2条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第3条城区户籍无房职工按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进行保障。
第4条非城区户籍无房职工按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进行保障。
增加原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无房职工,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增加因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入住困难申请调换房源的,经向属地街道、乡镇申请、核实后,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调换。
增加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扩大保障范围。
增加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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