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690743/202401-00015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 |
萧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时间: |
2024-01-18 17:21 |
文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还?最高法明确 |
审核人: |
初审:高龙飞 复审:黄性臣 终审: 张倩 |
索引号: |
3690743/202401-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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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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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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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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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1-18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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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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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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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还?最高法明确 |
审核人: |
初审:高龙飞 复审:黄性臣 终审: 张倩 |
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还?最高法明确
发表时间:2024-01-18 17:21
信息来源:新华社新媒体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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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近年来各地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规定也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 同时,规定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罗沙 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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