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范围与原则
范围:外地或本市系统来局联系工作、交流经验或汇报工作者,上级来局检查指导工作者,以及经研究同意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
原则:节约从简,对口接待,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公务接待费必须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
二、接待标准与办法
1、标准: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用餐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2、办法:承办人必须填写《会议接待审批单》,经科室(局)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就餐。
召开各类会议,承办科室必须填写《会议接待审批单》,提供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簿;公务来人接待,承办科室必须填写《会议接待审批单》。
省部级领导公务接待费管理,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邀来我市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嘉宾,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